(2016)皖0403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7179号原告:吴某,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民政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新疆福海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