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7179号原告:吴某,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民政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新疆福海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