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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居友、陈卫华与潘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居友,陈卫华,潘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张居友,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卫华,女,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潘欣峰,女,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居友、陈卫华与潘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欣峰所有的工资收入已被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欣峰的工资收入已被冻结,仅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