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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文兵与苏余丰、陶春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兵,苏余丰,陶春丽,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李宏,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余丰,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陶春丽,女,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车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兵与被申请人苏余丰、陶春丽、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余丰、陶春丽、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余丰、陶春丽所有的坐落本市工业园区星港街178号11幢2102室房屋已于2016年6月8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转移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12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11702020元(其中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466万元、诉讼费4202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