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韩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君,韩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764号原告:张立君,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韩洋,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立君与被告韩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11月11日,原告张立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立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后为23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