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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8-0。法定代表人:卢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杨柳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8743XU。法定代表人:伍文波,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3139-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