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定容与王培堂、汪建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容,王培堂,汪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定容,女,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培堂,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汪建群,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定容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建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700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泽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