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叶统定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统定,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259号原告:叶统定,男,1987年8月5日出身,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娣,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厚兴直街135号首层。主要负责人:陈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统定诉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统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叶统定负担。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