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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807号原告:上海华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费某。原告上海华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