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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6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6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地毯厂内B7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田津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毅,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法定代表人:邵宗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同意交付部分费用,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和服务不符合约定,应相应减免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在对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未予查实的情况下即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有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不能保证上诉人正常使用;服务费约定标准过高且没有约定被上诉人的相应义务,被上诉人称服务费内容为基础物业服务、提供政策宣传等,因物业服务合同与本案租赁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被上诉人供暖温度不达标,费用应予以减免;2014至2015年度的暖气费与本案并非同一租赁合同,本案的租赁合同是2015年9月6日重新签订的。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应承担给付责任;被上诉人履行了供热义务,上诉人应支付供热费,上诉人所称供热不达标与事实不符。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服务费共计16471元,支付2014至2015年度及2015至2016年度供热费共计8000元,赔偿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房租及服务费的滞纳金共计302.41元,2014至2015年度供热费滞纳金621.6元,2015至2016年度供热费滞纳金170.64元,上述费用合计25565.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涉诉房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天津市红桥区意库创业产业园)B7号楼103-2室,产权人系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地毯厂,经产权单位同意,由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地块分割后对外出租。双方自2010年即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曾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天津市意库创意园租赁合同》,甲方(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位于天津市××库创意产业园区××楼××室的使用权,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乙方(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该房产的用途为办公,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供暖费36元/平方米/一个供暖期,按测量面积计算。电费、水费以实际使用数据计量。如租赁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时,上述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该合同履行期间,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本市每供热期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36元调整为40元。2015年9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天津市意库创意园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36个月,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承租建筑平方米每天0.25元/天/平方米,每季度租金2288元,全年租金共计9152元;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租金及服务费。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须提前7天内将下期的租金及服务费交予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该房屋须同时支付因自己办公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详见合同附件);若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按期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则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立即予以缴付;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逾期未能缴付租金或相关费用,须按当期迟延交付费用金额为基数,以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缴纳滞纳金。同日,双方签订合同附件中约定,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电费:1.32元/度;水费:8.5元/吨;服务费:2015.10.1-2016.9.30,1.55元/天/平方米,每季度服务费14183元,全年服务费56732元;供暖费:40元/平方米/一个供暖期。按测量面积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未依约定向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本案因此成讼。庭审中,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表示虽然合同中有相关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但鉴于其标准较高,因此对于滞纳金计算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则表示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偏高,涉诉房屋自2010年开始即未达到供热标准并且随着涉诉房屋周边工程施工,噪声过大也致使房屋的使用安全无法保障,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因此未依约交纳上述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天津市意库创意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约。租赁期间,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及服务费。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偏高,因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房屋租赁的服务费上限,且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按上述标准缴纳了前期的服务费,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主张供暖未达到供热标准,涉诉房屋周边工程施工和噪声过大致使房屋的使用安全无法保障,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但上述问题并非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引起,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亦缺乏合同依据,不足以证明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构成违约,故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金2288元(每季度租金)、服务费14183元(每季度服务费),总计16471元,应予支持。关于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给付供暖费,2014至2015年度的供暖费价格因政策调价,该供暖期由每建筑平方米36元调整为40元,涉诉房屋2014至2015年度供暖费为4000元(40*100),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本项主张,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涉诉房屋2015至2016年度供暖费为4000元(40*100),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亦应当向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关于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每季度提前7天内支付下季度租金及服务费,未依约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应当支付相应滞纳金。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按照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截至2016年3月9日的滞纳金低于合同约定数额,应予支持。其中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4.2元(2288*69/365*5.6%),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滞纳金150.1元(14183*69/365*5.6%)。因双方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供暖费的给付时间,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截至2016年3月9日的供暖费滞纳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金2288元、服务费14183元,总计16471元;二、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供暖费4000元,2015年至2016年度供暖费4000元,总计8000元;三、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金的滞纳金24.2元,服务费的滞纳金150.1元,总计174.3元;四、驳回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天津市红桥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证明双方自建立租赁关系起,就因供热不达标存在争议;证据二、照片,证明供暖不达标的原因系管道堵塞并存在漏水情况;证据三、照片,证明被上诉人为解决供暖不达标问题,于2016年10月更换供暖设施。被上诉人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双方存在争议的原因是上诉人故意拖延给付房租及其他费用;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上诉人管道是正常的,该证据不能证明管道存在阻塞及漏水的现象;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供暖不达标。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且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应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服务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和服务不符合约定并要求减免相关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服务费标准过高并要求另案解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诉请的服务费金额符合双方约定,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上诉人的违约情况判决上诉人支付所欠租金、服务费、供暖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由上诉人天津盛世创亿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