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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静明与卜廷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静明,卜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9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静明,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卜廷兵,男。再审申请人倪静明因与被申请人卜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静明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仅依据卜廷兵提供的表面证据做出了错误的事实判断。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但卜廷兵制造了交付850,000元借款的证据,先将85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倪静明名下,再让倪静明以现金取出返还,加之倪静明出具的金额为850,000元的借条,形成表面证据链。但事实上850,000元仅为过账,当日即返还了450,000元。本案事实存在众多疑点和漏洞,不能仅仅以表面转账记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故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亦应提供反驳证据,未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对借贷关系成立不持异议,争议焦点为实际欠款金额。卜廷兵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卜廷兵实际交付倪静明借款850,000元。倪静明虽称850,000元仅为过账,当日即返还了450,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40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倪静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静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庶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