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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春生罚金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2294号移送单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春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春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可嘉执行员  陈金贤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