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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7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韦界省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韦界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2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组织机构代码567063XXX。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女,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女,汉族,1989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韦界省,男,壮族,1971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3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相关部门查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凤霁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