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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任宏与祁高稳、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祁高稳,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38号原告任宏,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祁高稳,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8000014853(7-10)。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法定代表人:高松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献,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系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人:祁珂。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幸福西街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宏诉被告祁高稳,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宏承担。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