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恢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红军与被执行人陆亚七、陆官娇、黄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军,陆亚七,黄琴,陆官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841号申请执行人:余红军,男,汉族,1968年7月,住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陆亚七,曾用名陆家成,男,汉族,1979年9月,住南滨农场海燕作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黄琴,女,汉族,1986年2月,住南滨农场海燕作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系被执行人陆亚七的妻子。被执行人:陆官娇,女,汉族,1975年6月,住南滨农场海燕作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系被执行人陆亚七的姐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红军与被执行人陆亚七、陆官娇、黄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余红军与陆官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对被执行人陆亚七、黄琴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对陆亚七、黄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陆亚七、黄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陆亚七、黄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4日将被陆亚七、黄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雄文审判员 钟海坚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