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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灿荣与徐彦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灿荣,徐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高灿荣,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徐彦民,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彦民未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灿荣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彦民银行存款19397元(2016年11月14日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