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仁波申请大连保利莱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波,大连保利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仁波。委托代理人张爱军。被执行人大连保利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成众,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涛,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波与被执行人大连保利莱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对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尚待研究如何处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677-70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