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维芹与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维芹,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安维芹,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维芹与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对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穷尽执行措施,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上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林审判员 张铁成审判员 陈寿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