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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占厚与XX、纪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厚,XX,纪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徐占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纪长春,现住长春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占厚与被执行人XX、纪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XX于2016年5月1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占厚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201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二、被告纪长春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3,379.00元,减半收取为11,689.50元由被告XX承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5月4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林峰审判员  刘馨嵘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