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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廖志锦与何仕清、冯自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锦,何仕清,冯自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廖志锦,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何仕清,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冯自恒,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志锦与被执行人何仕清、冯自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仕清、冯自恒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雪芬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