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岗与张鹏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陈岗,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和顺县义兴镇白珍村人,个体运输户,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和顺县阳光占乡寒湖村人,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岗与被执行人张鹏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张鹏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亮审判员 郜文庆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莉第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