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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岗与张鹏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陈岗,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和顺县义兴镇白珍村人,个体运输户,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和顺县阳光占乡寒湖村人,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岗与被执行人张鹏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张鹏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亮审判员  郜文庆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莉第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