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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苏风莲与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风莲,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苏风莲,女,汉族。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企业代码2222。被执行人: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29号,企业代码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88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0元、执行费2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