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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华强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丁成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华强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丁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13322E。法定代表人卞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成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成进。关于江苏省华强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丁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993648.01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