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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2执418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立案庭2016年9月29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文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