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5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国平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897号罪犯孙国平,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北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人孙国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沈少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孙国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7月31日,罪犯孙国平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国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