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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奚凯峰与被执行人岳训、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凯峰,岳训,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奚凯峰,男,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岳训,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靳筱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奚凯峰与被执行人岳训、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偿还本案的全部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奚凯峰病故,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本案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