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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志艾、秦成香、吴辉敏、吴运冬与申请被执行人杜长友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艾,秦成香,吴辉敏,吴运冬,杜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徐志艾(系被害人吴昌德之母),女,现住山东省蒙阴县。申请执行人秦成香(系被害人吴昌德之妻),女,现住山东省蒙阴县。申请执行人吴辉敏(系被害人吴昌德之女),女,现住山东省蒙阴县。申请执行人吴运冬(系被害人吴昌德之子),男,现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杜长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公安机关、房屋产权处、工商局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