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魏俊山、党孙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魏俊山,党孙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57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丰收,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俊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党孙锋,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上诉人陕西晶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俊山,原审原告党孙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11月7日上诉人陕西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提起上诉。本院认为,陕西晶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晶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上诉人陕西晶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徐新卫审判员 王争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