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高娜与张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娜,张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高娜,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张艳生,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高娜与被执行人张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42.80元,至2016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已冻结)、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