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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762号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东北侧尚都家园3—4。法定代表人:厉振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红光,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燕,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6元,减半收取计7548元,由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