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762号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东北侧尚都家园3—4。法定代表人:厉振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红光,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燕,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6元,减半收取计7548元,由原告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