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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字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新华与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华,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宁,孙玉丰,孙家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字1302号原告:贾新华,男,汉族,1949年9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金钟,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南街盛华公馆25号。法定代表人:孙玉丰,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宁,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孙玉丰,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现住正定县。被告:孙家兴,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现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贾新华与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兴、孙玉丰、李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3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原告贾新华经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赵书苗介绍,与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合同书(不定期)》,原告将投资款300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投资款及收益导致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正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6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新华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