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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143号原告:王某,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