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6民初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小伟与周明亮、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伟,周明亮,曹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606号之一原告:蔡小伟,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代理人:陈凌峰,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亮,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曹小玲,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蔡小伟诉被告周明亮、曹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蔡小伟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小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蔡小伟负担1075元。审 判 长  郎文盈代理审判员  胡 荣人民陪审员  项雪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