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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570号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ZHANG某。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6822.84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码为X号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黄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6822.84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