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秀云与被执行人赵书伟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