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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秀云与被执行人赵书伟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