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诉董晓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董晓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906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法定代表人战军,行长。被告董晓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与被告董晓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