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丽梅与于卫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丽梅,于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64号申请人武丽梅,女,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于卫生,男,1962年3月12日生,住井陉县。武丽梅申请于卫生欠款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井民一微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2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