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徐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徐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12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泽,该行职工。被告:徐朝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徐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甘国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自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