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特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特173号申请人潘某某,女,汉族,1944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申请人陈某乙,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申请人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清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1月3日经燕子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某甲、陈某乙自愿放弃栖霞区某某矶某某街XX号XX号;二、陈某丙留有的栖霞区某某矶某某街XX号由潘某某独自继承;三、无其他异议,签字生效。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清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梦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