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韦美乐、覃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韦美乐,覃力,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代表人:刘琼璋,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美乐。被告:覃力。被告: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平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告韦美乐、覃力、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宏润人民陪审员 马尚瑛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