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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海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波,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暂住黑龙江省同江市。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永春、被告人李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13时30分许,在同江市中铁二局二村换装站内的火车道北侧,被告人李海波驾驶黑B×××××号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货车前部躺在车右前部睡觉的关某2压伤,造成关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海波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同)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关某2符合生前因道路交通工具挤压腹部,造成多器官破裂而死亡。2016年8月18日,李海波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关某1人民币43万元,得到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李海波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李某、关某1、王某、解某1证言;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肇事车辆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经庭审审查认定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海波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公诉机关量刑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