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蒙会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会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175号罪犯蒙会香,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会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4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蒙会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6月止共获奖励分84.40分,评为2015年监狱劳动能手,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蒙会香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蒙会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会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