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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与买小军、崔高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买小军,崔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08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买小军,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崔高中,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买小军、崔高中罚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买小军、崔高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纪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