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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工业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工业大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525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颖,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国强,该研究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