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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6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蒋娜与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39号701房。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娜,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诉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上诉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6年11月10日前预交上诉费575元,但上诉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坤审 判 员  熊 伟代理审判员  冷子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皮磊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