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宇诉被告李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李玉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28号原告丁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玉坤,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宇诉被告李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