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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宇诉被告李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李玉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28号原告丁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玉坤,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宇诉被告李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