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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许金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峰,许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故城县建国镇北陈庄村3号。被执行人许金西,男,汉族,1949年5月22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许新屯村人,现住该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5)枣民三初字第514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金西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