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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5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5903号原告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中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筱翔,男。委托代理人陈憶婷,女。被告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傅勇。原告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筱翔、陈憶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就牌号为沪EYXX**车辆签订《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人民币8,500元,先付后用。被告每月将汽车租赁费支付至原告账户,但自2015年8月开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原告租赁费。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催告,并于2015年10月30日书面致函催告,被告仍逾期未支付所欠费用。另外,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原告提前违约退车。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4月16日就牌号为沪EYXX**车辆签订的《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汽车租赁费、2015年10月27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4,314.42元,扣除被告的预付保证金1万元,则被告应支付原告34,314.4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汽车租赁合同及汽车租赁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建立汽车租赁关系;2、交车、收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被告违约提前还车;3、发票,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租赁费发票;4、催款单,证明原告书面致函,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该函已签收;5、收款回单,证明2015年8月前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租车费用;6、快递单,证明原告将每月租赁费发票及催款函快递给被告。被告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核对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原告诉称基本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拖欠租金并提前终止合同,显已违约。原告诉请汽车租赁费20,116.67元、滞纳金2,494.75元、违约金14,450元均有依据,可予支持。另有超公里费5,553元及其他费用1,700元,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扣除被告预付的1万元后,被告应付原告27,061.42元。被告应即付此款。因被告系违约方,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7,061.4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上海缔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韵华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