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389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被告:赵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贵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