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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沈某与刘洪伶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伶应给付沈某抚养费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9600元。2016年7月1日起每年给付4800元。诉讼费50元,邮寄费8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某至今下落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