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秋珍等申请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秋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0213民督1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负责人张华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寅辉、杭高斐(均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秋珍。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张秋珍安装在无锡市俞巷X号的电话X、X,该电话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欠电信资费人民币1123.12元及滞纳金人民币73.87元,合计人民币1196.99元;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秋珍立即给付所欠电信资费及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张秋珍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民币1196.99元,并同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君 关注公众号“”